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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规鼓励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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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七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十七日宣布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原收购办法限制自由增持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旨在“增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并要求当事人首次增持后三日内公告增持情况,严禁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十七日就修改事项答记者问时称,新规将对原《收购办法》作出两项调整

其一,对原《收购办法》“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三成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

其二,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五个工作日调整为十个工作日。

据介绍,为保持对收购行为的监管,新规作出两方面安排: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三日内公告增持情况,如果该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百分之二的上限,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

另一方面,前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非短线交易,即不允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并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

对违规增持行为,证监会将依法做出不予豁免的决定并予以查处。对短线交易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所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规针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股份增持行为,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在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符合中国市场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此前曾透露,近期部分上市公司认为其股价被低估,已提出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提出增持流通股票的意向,增持和回购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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